女律师调解手记 | 如果分,请好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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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Jenny, 一个聪明美丽,悟性极高的女律师,有着丰富的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处理经验。本次调解手记,由她讲述自己亲身处理的一个以离婚诉讼开始但调解结案的和妈宝男离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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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Jenny 律师
小X和小Y是一对90后夫妻,小X是国企职工,小Y是一所中学的美术老师。同年大学毕业后,经人介绍,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半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又过了半年,举办了婚礼,正式开始了小家庭的生活。
小X来自山东农村,家里有两个姐姐,成长过程中是重男轻女思想的获利者。在和小Y生活的过程中,难免有大男子主义的行为,特别是小X的母亲,也总是用她自己对待丈夫的方式要求小Y也同样对待小X。
矛盾在小Y生了一个女儿后爆发。女儿出生后,国家已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刚给女儿报上户口,小X就和母亲一起在病房前,要求小Y尽快办理二胎证明。结婚后一直交给小Y作为家用的工资卡,也在女儿满月后被小X进行了挂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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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生没多久,小X因工作调动,被公司派到了外地工作,小Y带着女儿搬回了娘家。虽然高铁只有一个多小时,但是他一个月就回来看望妻子和女儿一次。每次交流的内容就是尽快生二胎。
小Y意外怀孕后,小X及其母亲的态度发生了变化。考虑到女儿出生,小X就没有付过抚养费,婆婆也明确表示不会帮忙带孩子,小Y担心如果再生一个女儿,小X还是同样的态度。经过慎重考虑,小Y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
在得知小Y做了流产手术后,小X将小Y在家里的东西全部打包快递到了岳母家,并不顾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能起诉离婚),毅然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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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Y接到法院电话的时候,当场蒙圈,还以为是诈骗电话。她没有想到,丈夫做事竟然如此绝情。
小Y向法院提交了住院及流产的证明文件,法院驳回了小X的起诉。
时至今日,他们的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后小Y委托我,正式起诉小X,要求离婚,女儿由其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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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离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这给双方调解提供了一定的契机。同时,对于子女抚养,本身争议也不大,抚养费标准也是可以协商的。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由于婚房是男方婚前购买,每月只偿还不到4000的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升值的范围也极其有限。算下来,能够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部分少之又少。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单纯只根据法律来裁判,并不利于女方的利益最大化。
因女方态度坚决,且一定要通过诉讼的形式离婚,暂时不具备调解的前提。在得知基本的案件结果后,我明显觉察女方打官司的目的已经是与男方斗气了。
由于离婚诉讼,法院在立案前,一般会组织一个调解。能走到法院的离婚案件,一般都是自行协商无效,这个时候一般需要第三方的介入,通常情况下,法院充当了这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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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之前,我已和女方做了充分的沟通,告诉她,完全没有必要耗时耗力的和对方斗下去。不如尽早好聚好散,因为双方有一个小孩,没有必要让孩子卷入父母无止境的斗争中来。
经过慎重思考,女方接受了我的建议。在男方不太过分的情况下,女方愿意尽快调解,在农历新年前解决这个事情。
到了法庭,法官根据我们的诉讼请求,提出了基本框架性的调解方案。每一个方案,只要涉及到费用的数额,小X都要申请到法庭外打电话给妈妈,征求家里人的意见。看着这样一个妈宝男,我个人也觉得,婚姻走向解体也不是没有原因的。
经过多轮磋商,再加上法官较为强硬地做工作,小X也考虑到日后女儿探视的问题,做了部分让步,双方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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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庭,小Y一身轻松,她觉得从此能够和女儿过上至少是不那么痛苦的生活。而小X则是一脸沮丧,毕竟年纪轻轻离异,对于在国企的他,并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
由于不是当场拿到调解书,双方在后面执行的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口舌之争,也许是意气用事,也许是余情未了。夫妻之间的事情,真的是说不清也道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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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一种结案方法,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调解,特别是离婚案件。通常我对于离婚案件的调解态度是,如果双方有小孩,一般建议调解,因为即使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了,彼此在法律上不是亲人了,但是双方分别是孩子父母的这个亲子关系是无法改变的。(出现亲子鉴定这种情况的除外)先不说到孩子18岁之前的探视,以后在孩子升学、结婚等重大场合,父母都是要一起出席的,如果因为彼此离婚闹的不愉快,影响孩子,我个人认为是得不偿失的。毕竟婚姻破裂,最受伤害的是年幼的孩子。
裁判文书网对于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一般不会公布文书。这对当事人的隐私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调解建立在查清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婚姻案件,其实是所有的事实是不能够完全查清的,只能努力做到尽量还原一个法律真实。在这种情况下,耗时耗力的去追求所谓的事实真相,包括账户信息,每一笔钱的走向,其实真正的意义(对于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具体数额)并没有想象中影响那么大,如果按照投入产出比来计算的话,明显属于得不偿失的。因此,调解的重要性会在日后的离婚争议中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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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调解中,律师的作用,我个人认为会越来越大,前提的律师的普遍业务水平较高,而且都能站在一个中立且客观的角度上来看待处理这个事情。维护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确是律师的工作职责,但是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意味着通过其他非法律手段获得一些利益。
比如在对方公司即将上市或者即将升迁的情况下,进行突袭离婚,如果单纯是诉讼策略的话,实在不是君子所为,爱情没有了,起码的厚道还是应该有的。
如果双方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在某些方面认知相差较大,反复调解反而容易造成矛盾的激化,不如交由法院进行判决解决。
当然,在现代人的认知及理性水平,特别是专业人士的素养有了较高提升以后,调解离婚势必是一个趋势。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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